(2015)包刑减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张润明犯非法行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图金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520号罪犯图金柱,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达拉特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图金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70万元(已赔付)。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图金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被监狱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图金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图金柱系病犯。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四次,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病残罪犯鉴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图金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减刑应予从严;考虑其系病犯,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图金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