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司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18时许,因为贾某某与司某某说话时言语不当,赵某打了司两个耳光。司某某打电话找来其儿子被告人苏某某和其女儿苏甲某。二人赶到时,见到岳某某和赵某从烧烤店出来,司某某指着二人说“就是他俩打的我”,继而上前与赵某撕扯并打了赵某两个耳光。赵某挣脱离开,苏某某用拳头击打岳某某面部,司某某将岳扑倒并用拳头打岳某某后背,苏某某对岳某某腹部进行踢踹。苏甲某等人将司某某、苏某某拉开后,岳某某站起又被苏某某上前一脚踹在腹部,将其踹倒,岳某某下颌骨骨折、头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岳某某下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9月16日,苏某某、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司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及贾某某、赵某一起在黑龙江省军川农场某燎烧烤店饮酒时,因为贾某某与司某某说话时言语不当,赵某打了司两个耳光。司某某遂到店外打电话找来其儿子被告人苏某某和其女儿苏甲某。二人赶到时,见到岳某某和赵某从烧烤店出来,司某某指着二人说“就是他俩打的我”,继而上前与赵某撕扯并打了赵某两个耳光。赵某挣脱离开,苏某某用拳头击打岳某某面部,司某某将岳扑倒并用拳头打岳某某后背,苏某某对岳某某腹部进行踢踹。苏甲某等人将司某某、苏某某拉开后,岳某某站起又被苏某某上前一脚踹在腹部,将其踹倒,岳某某下颌骨骨折,头、面、颈部软组织挫伤,下颌牙龈撕裂伤。经法医鉴定:岳某某下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9月16日,苏某某、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证人苏甲某、赵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苏某某、司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