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守国与吴宏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国,吴宏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守国。被执行人:吴宏滔。申请执行人周守国与被执行人吴宏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守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宏滔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宏滔向申请执行人周守国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7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元(从2014年12月30日始算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307元由被执行人吴宏滔承担,以上款项共计27567元。但被执行人吴宏滔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宏滔的银行存款275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