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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民特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叶锦明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民特初字第2号申请人叶锦明。申请人叶锦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卢丽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锦明以被申请人卢丽芳于1998年10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卢丽芳死亡。经查,卢丽芳,女,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206号,与申请人叶锦明系夫妻关系。卢丽芳于1998年10月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十七年。2014年1月16日,叶锦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卢丽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卢丽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卢丽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丽芳自1998年10月2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故申请人叶锦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卢丽芳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丽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松贵审判员  黄素芬审判员  袁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