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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梅琴与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琴,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王梅琴。被告: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琴诉被告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琴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王梅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