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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迎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4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3月12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初感情一般,近几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吵架次数和程度有所加剧,原告对此实在无法忍受,所以于两年前就已经搬出去住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了,原告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均予以拒绝。考虑到婚生子之前与被告一起生活时间较多,所以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孩子可以归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支付抚养费。鉴于双方感情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3、判令平均分割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为辽B25X**);4、诉讼费双方分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因为其赌博而吵架,大概一年前原告搬出去住了。搬出去之后原告又回来住了,但双方又吵架,原告又搬出去住了,在一起生活十几年了,我们还有孩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改掉赌博恶习,然后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系自由恋爱,2000年4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2001年3月12日,婚生一子李某乙。2011年7月26日,购买车牌号为辽B25X**别克轿车一辆。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表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感情,化解矛盾,息诉和好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