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振美与赵保善、赵正先、赵端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振美,赵保善,赵正先,赵端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振美,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韩晓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保善,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正先,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端聚,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韩振美因与被申请人赵保善、赵正先,赵端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韩振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第一次起诉是因被申请人阻止申请人搬迁而引起的排除妨害之诉,本次起诉是因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的厂房而提起的给付之诉���二者属于不同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做出的(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是对涉案土地占地赔偿的终局裁决,该判决对涉案租地协议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确定为无效协议,不予保护,继而韩振美所主张利益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诉请的损失亦不受法律保护。韩振美在原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后又申请延期执行,在此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故原审法院驳回韩振美的起诉不无不当。综上,韩振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振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