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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泉源与被告郑志雄、郑文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曾泉源,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志雄,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文青,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泉源与被告郑志雄、郑文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泉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赔偿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曾泉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速 录 员  林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