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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绍臣与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臣,杨红学,张振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杨绍臣。被执行人杨红学。被执行人张振领。申请执行人杨绍臣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领已经给付执行款370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4875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3月12日16时30分地点:宝坻区法院执行二庭A117室参加人:葛振伟、陈寅、李力记录人:刘金玉葛: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评议,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陈:申请执行人杨绍臣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领已经给付执行款370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4875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振领、杨红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庭评议。葛:同意,李:同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