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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德刚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刚,李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德刚。委托代理人吴梦妮、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林。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刚撤回对被告李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