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彪绑架罪,王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718号罪犯王彪,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04)川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9月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3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彪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