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喻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喻竞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谭立尧。委托代理人梁昌云、潘丽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喻竞成。被告喻竞成,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莱德公司)、喻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丽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书》,双方确认被告贝尔莱德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5000元,并约定从2014年11月起每月归还3000元,2015年3月起每月归还6000元,2015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0元。但截至目前,被告贝尔莱德公司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喻竞成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贝尔莱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贝尔莱德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及利息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喻竞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未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贝尔莱德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网上打印件、被告喻竞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款计划书各一份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贝尔莱德公司、喻竞成签订《还款计划书》,双方确认被告贝尔莱德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5000元,并约定从2014年11月起每月归还3000元,2015年3月起每月归还6000元,2015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0元,被告喻竞成为被告贝尔莱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后被告贝尔莱德公司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等证据材料,被告贝尔莱德公司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且欠原告85000元货款未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贝尔莱德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5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贝尔莱德公司在原告起诉后仍未支付货款,违法占用原告资金,故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喻竞成为被告贝尔莱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其应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喻竞成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保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喻竞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