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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六圩镇六圩社区灯洞屯。法定代表人:韦哲,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公司经理。申请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金保字第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70000元.申请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笫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于河市供电局建设河池市供电局电力生产调度通汛楼的工程工程保证金和施工工程款370000元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河池市俊蒙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用于担保的桂M×××××号大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审判员  贾柳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韦祖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