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郭凤华犯盗窃、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480号罪犯郭凤华,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6日以(2003)云区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凤华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以(2003)云中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5日、2011年6月1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肇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5日、2010年11月26日、2012年9月25日本院以(2008)承刑执字第1250号、(2010)承刑执字第1379号、(2012)承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减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凤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凤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85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凤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凤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