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周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8号罪犯周慧,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淮滨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5日作出(1992)信中法刑一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2日作出(1992)豫法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信中法刑一字第1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1992年8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周慧在执行期间,1996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9月27日减刑一年;2006年5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25日减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5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慧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慧与王某某结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务事打骂。1990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慧又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当晚,周慧回想婚后常受王某某虐待,遂起杀人恶念,趁王熟睡之机,持斧子对王某某头部、面部连续猛砍数下,后持菜刀切断王某某颈部血管,割掉其生殖器,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精神正常时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7月表扬1次,2014年1月记功1次。罪犯周慧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