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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连富与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富,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连富,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瑶,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B17#和B18#之间。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秀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富诉被告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连富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审 判 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