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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三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XXX与孙桂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桂兴,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兴,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桂兴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