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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瀚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组织机构代码70939471-3。法定代表人:李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张瀚文,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