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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水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寿祥。委托代理人:李延微。被告:张水标。原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延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4日,被告因女儿出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电汇方式将2000000元汇到被告指定的公司账户。上述借款借期半年,被告书写借据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于2012年8月13日还款人民币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剩余款项。故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29424元(自2012年7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标准暂计至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兹向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期为半年,此据。具借人:张水标2012年元月4日身份证号:××入账:杭州旗锐工具有限公司账号:19×××11农行萧山支行闻堰分理处。同日,原告通过电汇方式将2000000元转至借据中载明的杭州旗锐工具有限公司账户。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2年8月13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及银行电汇凭证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逾期利息标准有所约定,现原告自愿要求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被告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2年7月5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暂算至2014年6月4日为195732.50元,此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水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二、张水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95732.50元(暂计至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未归还本金为基数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6元,由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4元,张水标负担22762元,其中张水标负担部分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张水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蕾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管露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