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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熊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494号罪犯熊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8105.3元(已支付24400元)。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熊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1次被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45.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熊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