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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金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4号罪犯梁金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金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3日被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6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清中法刑执字第7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梁金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