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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某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旌行初字第23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洁琼,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程世传,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竹人社伤决字(2014)第1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丽蓉审 判 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