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华某,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诉称,1999年11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7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2001年9月11日生一女李某甲,2007年8月16日生一女李某乙,2010年7月29日生一子李某丙。双方婚后关系尚好,2007年原告怀上二女儿时,被告常常夜不归宿,还与她人同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打闹,遇事无法沟通,至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8月被告为躲赌债离家出走。原告于2011年11月及2012年6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各种原因离婚未果。被告无悔改之意,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5日订婚,同月27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之后,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01年9月11日原、被告生育女儿李某甲,2007年8月16日原、被告生育女儿李某乙,2010年7月29日原、被告生育儿子李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打闹,夫妻关系逐渐不睦。2011年被告经常在外躲债,夫妻矛盾激化,同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2012年6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2014年7月29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李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在长期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本应珍惜现有的婚姻与家庭,但因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此前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劝解撤诉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足见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也应认真对待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前途和生活,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亚桃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