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