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