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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与黄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黄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84号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凝红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玉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泳、周燕燕,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根。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合计3765元,由原告嘉善恒祥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审 判 员  陈 旻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宪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