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梅执裁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尚松与刘樵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松,刘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梅执裁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尚松,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刘樵,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尚松和被执行人刘樵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梅经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金融机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