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