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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5号原告胡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刘宝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