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5号原告胡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刘宝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