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蓝岳置业有限公司与丁克章,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蓝岳置业有限公司,丁克章,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泰州市蓝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马厂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如东,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颖(实习律师),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克章。第三人: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在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三期15F-B。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蓝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克章,第三人苏州市同策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蓝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1元,依法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才代理审判员 肖立芹人民陪审员 陆叶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栾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