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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圣民与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圣民,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1-1号原告刘圣民。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4号。法定代表人庞玉坤,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圣民与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