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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祖庚减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祖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26号罪犯陈祖庚,男,土家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金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祖庚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陈祖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案板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继上次减刑至今,累计画26000余件,为成品服装打毛15500余件。该犯讲究文明礼貌,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祖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祖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祖庚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