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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某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祁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龙,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龙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9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东观镇张北村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彪3600元、武某英3600元、刘某有3600元、郭某庚6000元。现赃款已挥霍。2、2014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贾令镇道口和祁县贾令镇北左村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袁某兴6800元、康某萍1800元、康某学7500元。现赃款已挥霍。3、2014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祁县贾令镇贾令村村民张某燕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刚4800元、张某鹰3500元、张某俊3800元、刘某彪4500元、卢某某4500元、范某某4500元。现赃款已挥霍。4、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东观镇张北村骗取被害人高某吉14**元,后在祁县东观镇永安村骗取被害人高某强1500元、渠某某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被告人高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高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龙以能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李某彪等16名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4400元。现分述如下:1、2013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祁县贾令镇贾令村村民张某燕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刚4800元、张某鹰3500元、张某俊3800元、刘某彪4500元、卢某某4500元、范某某4500元。2、2013年8、9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东观镇张北村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彪3600元、武某英3600元、刘某友3600元、郭某庚6000元。3、2014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贾令镇道口和祁县贾令镇北左村先后共骗取被害人袁某兴6800元、康某萍1800元、康某学7500元。4、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高某龙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祁县东观镇张北村骗取被害人高某吉14**元,后在祁县东观镇永安村骗取被害人高某强1500元、渠某某3000元。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高某龙被高某吉、李某彪等人扭送至公安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龙的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龙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其以办驾照为名,通过高某吉收取了张北村5个村民的16500元。2014年8月份,通过高某吉收取了永安村2个村民的钱,一个1400元,一个4500元。其没有给这些人办理驾照,钱自己花了,其弄了个晋中平安驾校的假收据给了他们。2014年4月份,其姑姑王某某帮其介绍了三个人考驾照,其先后向英俊拿了16100元,其没有为这些人办理驾照事宜,钱自己花了,后来通过其姑姑给这些人出具了欠条。2013年6月份到9月份,贾令村的张某燕介绍了人办理驾照,收了25600元,没有给办驾照,钱自己花了,第一次其和张某燕去向韩某刚要的钱,是4800元,第二次其直接和张某燕收的7300元,第三次其直接和张某燕收的4500元,第四次是其和张某燕去找那个人拿的4500元钱,第五次是其和张某燕拿的4500元。其给这些人出具了26100元的欠条,其中包括其借张某燕的500元,其还给了张某燕1800元的回扣。2、被害人韩某刚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其通过朋友张某燕认识了高某龙,高某龙说能办驾照,交了钱就行,其交了4800元,但一直没办成,其找张某燕让退钱,2014年7、8月份,张某燕给其退了钱。3、被害人李某彪的陈述,证实2013年8、9月份,其通过高某吉认识了高某龙,说高某龙能办驾照,其和刘某友、武某英、郭某庚等人都要办,都给了高某龙钱,其给了3600元,说到年底就能办成,但一直没办成。2014年9月9日其和高某吉、刘某友、武某英、郭某庚等人去了高某龙家问驾照的事情,高某龙说办不成了,钱也花了,其几人要求高某龙给个交代,就一起去了东观派出所。早10天前,高某龙找到高某吉说能取驾照了,钱不够,高某吉又给了高某龙1400元。4、被害人武某英的陈述,证实2013年8、9月份,其通过高某吉认识了高某龙,说高某龙能办驾照,其和刘某友、李某彪、郭某庚等人都要办,都给了高某龙钱,其给了3600元,事后给了其一张6000元的收据,说到年底就能办成,但一直没办成。2014年9月9日其和高某吉、刘某友、李某彪等人去了高某龙家问驾照的事情,高某龙说办不成了,钱也花了,其几人要求高某龙给个交代,就一起去了东观派出所。早两天高某吉给其打电话说取驾照需要700元,意思高某龙要钱了,高某吉替其垫付给了,高某吉总共又给了高某龙1400元。5、被害人刘某友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8、9月份,其通过高某吉认识了高某龙,说高某龙能办驾照,其和李某彪、武某英、郭某庚等人都要办,都给了高某龙钱,其给了4000元,给了其一张6000元的收据,说到年底就能办成,但一直没办成,中间曾经给高某龙打电话,但高某龙不接。6、被害人郭某庚的陈述,证实2013年8、9月份,其通过高某吉认识了高某龙,说高某龙能办驾照,其和刘某友、李某彪、武某英等人都要办,都给了高某龙钱,其给了6000元,说到年底就能办成,但一直没办成。2014年9月9日其和高某吉、刘某友、武某英、李某彪等人去了高某龙家问驾照的事情,高某龙说办不成了,钱也花了,其几人要求高某龙给个交代,就一起去了东观派出所。早10天前,高某龙找到高某吉说能取驾照了,钱不够,高某吉又给了高某龙1400元。7、被害人袁某兴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通过亲戚王某某认识了高某龙,高某龙说能给其从C本增驾成A2本,同时答应给其小舅子康某学办A2驾照,给其老婆康某萍办C本,先后向其要了16100元,给其打过一个借条,其中其的6800元,康某学的7500元,康某萍的1800元。后来其给高某龙打电话,高某龙总是以驾校没有批下来或没有时间为由推辞,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8、被害人康某萍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月份,其丈夫袁某兴通过王某某认识了高某龙,高某龙说能办了驾照,先后分五次向其和袁某兴拿钱,一共给了高某龙16100元,高某龙出了个借条,后来给高某龙打电话,高某龙总是以驾校没有批下来或没有时间为由推辞,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9、被害人康某学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月份,其姐夫袁某兴认识了高某龙,高某龙说能给其的B本增驾成A2本,其给了高某龙7500元,其和其姐夫袁某兴、姐姐康某萍一共给了高某龙16100元,高某龙打了个借条,后来给高某龙打电话,高某龙总是以驾校没有批下来或没有时间为由推辞,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10、被害人高某吉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其通过高某龙办理驾照,高某龙让其介绍几个要考驾照的人,2013年8、9月份的时候,其就介绍了刘某友、李某彪、武某英、郭某庚,收取了驾照费用,刘某友3600元、李某彪3600元、武某英3600元、郭某庚6000元,过了几天高某龙出了两张6000元的收据,并说年底驾照就办成,但至今也未办成。2014年8月份的一天,高某龙对其说驾照本要回来了,其的科4也不用考了,又和其拿了1400元。2014年9月9日其和刘某友、李某彪、武某英、郭某庚等人去了高某龙家问驾照的事情,高某龙说办不成了,钱也花了,其几人要求高某龙给个交代,就一起去了东观派出所。11、被害人高某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23日,其通过其姨夫高某某认识了高某龙,说高某龙能办驾照,其和渠某某都要办,其给了高某龙1500元,渠某某给了3000元,后来渠某某打电话,人家也不接了。12、被害人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亲戚高某强对其说高某龙能将驾照C本增驾成A2本,然后见了高某龙,高某龙说能办,让其交了3000元,高某强也交了1500元。但过后其打电话问高某龙,高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不接电话了。13、证人张某燕的证言,证实其得知其亲戚高某龙能办理驾照,从2013年6月份到9月份,其介绍了6个人办驾照,一共收了25600元,其中韩某刚的4800元、张某鹰的3500元、张某俊的3800元、刘某彪的4500元、卢某某的4500元,还有一个人名字记不得了,也是拿了4500元。后来其给高某龙打电话,高某龙总是以驾校没有批下来等借口推辞。其本人将这些钱都归还了,高某龙给其打了261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高某龙向其借的500元。高某龙说交了钱不用考试就能办下来,并说介绍一个给其300元,一共给过其900元。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外甥高某强想办个A2驾照,其把高某龙电话给了高某强,让他们自己联系。高某强还联系了渠某某,渠也是想办个A2驾照。1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其丈夫康某学、姐夫袁某兴、姐姐康某萍找高某龙办驾驶证,一共给了高某龙16100元,直到7月份高某龙也没有给报上名,后通过王某某给打了个借条。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亲戚高某龙帮其丈夫办理过驾驶证,2014年1月份,其得知康某学、袁某兴、康某萍要办驾照,就把高某龙介绍给了他们。7月份的时候,康某学等人说还没有给报名考试,就找高某龙要钱,高某龙一直推拖,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康某学要其帮忙要钱,其找到高某龙,高某龙说没钱,就打了个16100元的欠条。17、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其朋友张某燕说能找人办驾照,其交了9000元给其侄儿卢某某、儿子范某某办驾照,每人4500元,张某燕是介绍人,办驾照的是高某龙,说交了钱就不用管了,等过年时就能办下来,但一直没办成。后来张某燕把9000元退给其了。18、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高某龙为被害人武某英出具了加盖有“山西省晋中市平安驾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编号为NO0018963,收款项目为“驾驶证报名费”,金额为6000元。19、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印章采样、收据、发票、和顺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NO0018963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不是该校招生使用的收款收据,该校委托的招生负责人中没有高某龙,也从未有渠某某、高某强、高某吉、李某彪、郭某庚、武某英到该校报名。20、高某龙给袁某兴出具的16100元的借条复印件。21、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收据四份,证实张某燕退还了张某俊3800元、韩某刚4800元、张某鹰3500元、刘某彪4500元。22、谅解书三份,证实被告人高某龙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赃款,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3、被告人高某龙的户籍证明。24、祁县公安局东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9日,高某龙被高某吉、李某彪等人扭送至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能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龙多次诈骗多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武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