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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3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高某甲,现年13岁。被告于2006年领着高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日,原告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甲。2006年,被告张某某带着女儿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7日,原告高某某诉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四道河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导致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某某于2006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可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长女高某甲的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长女高某甲随被告张某某一居生活。各自物品归各���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