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明旗与赵双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旗,赵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旗。被执行人赵双成。关于赵明旗申请执行赵双成赡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双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