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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明旗与赵双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旗,赵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旗。被执行人赵双成。关于赵明旗申请执行赵双成赡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双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