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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雷雷与钟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雷雷,钟才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潘雷雷。被告:钟才春。本院在审���原告潘雷雷与被告钟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雷雷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雷雷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雷雷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