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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炳省与金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省,金沈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9号原告王炳省,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金沈法,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省与被告金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省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省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炳省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