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炳省与金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省,金沈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9号原告王炳省,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金沈法,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省与被告金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省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省撤回对被告金沈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炳省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