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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萍,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萍,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萍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萍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张建萍免交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