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萍,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萍,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萍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萍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张建萍免交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