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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袁淑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袁淑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杨春华,1973年3月6日。委托代理人:李云芳,陵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淑贞,1976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罗胜军,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华诉被告袁淑贞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杨春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华撤回对袁淑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833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