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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袁永福与袁朝争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福,高桂英,袁朝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袁永福。原告高桂英。被告袁朝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福、高桂英与被告袁朝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福、高桂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福、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袁永福、高桂英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