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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满凤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满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满凤和,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系经济技术开发区越夜歌厅业主,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满凤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29号。因与本案有相关联的案件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满凤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