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小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强,李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小额字第9号原告王国强,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显峰,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与被告李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对被告李显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返还原告36元。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