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发贞、谢木林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贞,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黄发贞,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现住贺州市贺州大道*号。申请执行人黄发贞、谢木林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大道分理处(即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城东支行)的账号4500164740208507016X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大道分理处(即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城东支行)的账号予以解除。二、划拨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大道分理处(即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城东支行)的账号450016474020507016XX内的存款4133364.38元至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4276120101013292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