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明见与周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见,周佃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李明见。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见与被告周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见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见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