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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文昌市会文镇三更峙旅游区西沿海地段65191.6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文国用(2007)第W0400455号】及地上建筑物中限值37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海口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92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白国用(1998)字第151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案外人海口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92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白国用(1998)字第151号】中限值37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文昌市会文镇三更峙旅游区西沿海地段65191.6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文国用(2007)第W0400455号】及地上建筑物中限值37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3、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符 晓代理审判员 冯 花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审核:胡曙光撰稿:王娜茹校对:王敏敏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印制(共印1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