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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养峰与董北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养峰,董北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养峰,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北圣,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养峰诉被告董北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养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北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养峰撤回对被告董北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养峰负担。审判员  徐功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