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11室,组织机构代码63378689-1。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兴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虹,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相关地址均无被告下落,而原告又不能继续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地址及有效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