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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14

案件名称

陈玉国、席崇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玉国;席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国,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崇慧,女,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陈玉国因与被上诉人席崇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国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陈玉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