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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廖世明与吴虎、杜加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明,吴虎,杜加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廖世明,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万星,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凯,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加良,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世明诉被告吴虎、杜加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世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1元,由原告廖世明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沈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