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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海,唐子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大海,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住蓬安县劳动巷20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654123198805286271。委托代理人祝定国,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子涵,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20日,住蓬安县两路乡木梳垭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1323199111201722。委托代理人李钢,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海诉被告唐子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