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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无职业。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东乘坐武汉市地铁二号线从循礼门站上车,当车行驶至积玉桥站时,趁李某不备,扒得其单肩包内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929.1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后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人民币1929.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竣 来自: